资助范围:在东胜区居住且就读于市区内汉语授课公办和注册民办幼儿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资助比例为公办幼儿园不超过在园幼儿总人数的10%,注册民办幼儿园不超过在园幼儿总人数的15%。
资助标准:
幼儿园性 质 |
幼儿园类级 |
资助标准 (元/人月) |
资助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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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教费 |
生活费 |
|||
公办 幼儿园 |
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 |
500 |
120 |
2790 |
市级示范幼儿园 |
400 |
120 |
2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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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甲级 |
320 |
120 |
1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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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乙级 |
280 |
120 |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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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级 |
210 |
120 |
1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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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 幼儿园 |
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 |
750 |
120 |
3915 |
市级示范幼儿园 |
600 |
120 |
3240 |
|
一类甲级及其他类 |
480 |
120 |
2700 |
保教费:注册民办幼儿园的资助标准按同类级公办幼儿园的1.5倍资助;保教费和生活费资助资金每学期按4个半月计算。
资助条件:申请资助的幼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幼儿的监护人或幼儿本人申请资助时为低保户。
2.幼儿本人是孤儿。
3.幼儿本人是烈士子女。
4.幼儿本人为单亲家庭子女(父母一方亡故或父母离异等)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
5.父母一方有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家庭子女。
6.父母一方或同胞兄弟姊妹(含幼儿本人)患有重特大疾病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家庭子女。重特大疾病是指在《鄂尔多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卫计发〔2015〕131号)中规定的20种重特大疾病(城乡居民享受同样待遇)。今后,重特大疾病的种类将根据卫生计生部门印发的新办法而作相应的调整。
7.遭受重大灾害或自然灾害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家庭子女。
8.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
申请时需携带材料:申请资助的幼儿监护人,持该幼儿符合申请条件之一的贫困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向该幼儿所就读的幼儿园提出受助申请,并领取填写《鄂尔多斯市汉语授课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政府资助资金申请表》。8类贫困家庭子女需分别提供下列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1.低保家庭子女,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发放的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民政局出具的低保证明。
2.烈士子女,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发放的烈士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孤儿,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发放的孤儿证原件和复印件。
4.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家庭子女,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证原件、复印件和居住地村(社区)出具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证明。
5.单亲家庭子女,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局或公安局出具的父母离异或父母一方亡故等单亲家庭证明和居住地村(社区)出具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相关证明。
6.父母一方或同胞兄弟姊妹(含幼儿本人)患有重特大疾病家庭子女,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卫生计生委出具的相关证明和居住地村(社区)出具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相关证明。
7.遭受重大灾害或自然灾害家庭子女,须提供居住地村(社区)和镇(街道办事处)两级出具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相关证明。
8.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须提供居住地村(社区)和镇(街道办事处)两级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1.每学年3月份、9月份,学生在所在幼儿园申请(以幼儿园春秋季统计数据为准),幼儿园受理、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报东胜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东胜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幼儿园汇总表汇总后上报鄂尔多斯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拨付资助资金;财政局按教育局提供资金分配表将资助资金拨付各幼儿园,幼儿园及时将资助金从本单位对公帐户打入受助幼儿监护人的银行卡。
3.该项资助政策实行按学期申请、发放。由幼儿园受理,村(社区)、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认定,财政局下达资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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